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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出台新建煤矿安全准入标准 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/年

 近日,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《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》。

措施指出,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。矿山企业要全面普查含水体、地质构造、老空区、瓦斯富集区、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,综合采取钻探、物探、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,查清3至5年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。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、该戴帽不戴帽、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,责令立即停止生产、排除隐患。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、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,必须停止作业、严肃追究责任,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、人员、装备、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,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,不得恢复生产。对探放水造假、禁采区采掘作业、极端天气不撤人的,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。

推进露天矿山重大灾害治理。露天矿山必须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,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和评价,对边坡地质构造发育、出现变形或滑坡征兆的,必须落实压帮、削坡、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。对边坡角、台阶高度、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,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,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、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。

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/年,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/年的煤与瓦斯突出、冲击地压、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。积极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铁、铜、金、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。

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许可、监管和执法一体监督机制,强化矿山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,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。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,应进行现场核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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